自助餐店可拒绝“大胃王”吗?
文|庄志明律师
下午看到个很好玩的新闻,关于“大胃王”的:
长沙的康先生到自助餐厅消费时,遭到了工作人员拒绝。康先生称,他前几次到店消费,一次吃了3斤多猪蹄、一次吃掉7、8斤虾,一次吃光了羊肉串。康先生觉得自己也没浪费,店家玩不起,歧视能吃的人。店家:康先生吃得太多了,每次来店里都要亏几百块,吃的时候还直播,店里以后不接待直播的顾客。
平心而论,我要是这老板也心疼。
于是我对此发了个微博,很快有粉丝评论了:“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家,商家有权选择消费者吗?这才是问题的关键。”
细一想还真是这么回事,在消费领域我们平时想到最多的是消费者受伤,很少想到商家受伤,像这种商家受伤的情况难道没办法吗?
关于消费选择的问题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规定:“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。
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,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,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。
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,有权进行比较、鉴别和挑选。”
但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通篇没有规定经营者拒绝消费者的权利。
追根溯源,食客和饭店是服务合同关系,那我们从民法典合同编里找一找饭店是否有选择食客的权利。
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:“……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,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。”从这个规定可以推导出:不负有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承诺义务的人,是可以拒绝对方订立合同要求的。
看起来,饭店不承诺顾客来吃饭的请求,这吃饭的服务关系就建立不起来。
貌似如此的话,饭店可以选择食客,拒绝“大胃王”了。但事实情况不乐观,通常饭店不具备这个有利情形,为什么呢?比如本案中自助餐店的单客价格已经明明白白公示了,饭店是要约方,而非承诺方,承诺方是食客,当食客走进饭店同意饭店这一要约时,吃自助餐的合同已经成立了。由此可见,自助餐店从民法典角度也没办法拒绝“大胃王”的。
自助餐店虽不可拒绝“大胃王”,但可以拒绝直播的,因为自助餐是为消费者服务,而不是为直播主服务的。直播主本质上不是来消费的,而是一场商业活动,自助餐店有权利拒绝为其提供商业活动场所。同时直播影响饭店秩序,干扰其他顾客的消费心情,故自助餐店可以拒绝直播客入内(除非他承诺放弃直播)。
由此可见,自助餐店拒绝“大胃王”在法律层面上是很困难的。
说明:本文是笔者临下班前匆匆完成的,总计花了18分钟,如有错误之处,请读者批评指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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